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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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章 总 则
*条 *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下称协会),简称矿评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Appraisers,缩写为CAMRA。
第二条 协会是由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和从事上述专业研究、教学、管理的机构或人员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联合相关评估人员(含地测、咨询人员,下同)和评估机构(含评审、咨询、地测机构,下同)加强自律性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遵守评估规则和规范;提高评估师专业理论、专业技能、专业素质水平;保障从业人员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为社会服务;维护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法利益,向会员提供法律、技术、信息等服务;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促进国内国际评估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好联系政府、企业、机构和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协会建设成深受社会和会员尊重、具有行业权威、享有诚信声望和公信力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协会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职责)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职责):
(一) 制定并组织实施评估行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协会会员在国内、国外开展探矿权评估和采矿权评估、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业权交易咨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业务活动;
(二) 根据授权,组织实施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进行评估师、评估机构注册登记和年检,开展评估师、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交流;
(三) 制定本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对会员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受理相关评估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维护公平竞争;
(四) 宣传政府的政策、法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或授权,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评估行业管理,进行评估机构资格管理;
(七) 加强会员管理,督促会员独立、客观、公正、诚信执业;
(八) 开展相关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制定相关评估准则、规则、标准或规范;
(九) 组织编写、出版有关评估书籍、期刊等资料,开展评估宣传工作;
(十) 进行行业统计,收集、研究相关评估信息和数据,建立评估参数指标体系和发布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一) 开展相关评估业务国际交流;
(十二) 领导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三) 积极参与并推进评估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与其他评估协会间的沟通与合作;
(十四) 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 热爱评估事业;
(四)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五) 身体健康,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依法取得工商许可和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包括其分支机构,在本会注册登记为本会执业单位会员;
依法通过考试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取得矿山地质测量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从业资格,在本会登记注册为本会个人会员。在评估机构从业的,注册登记为执业个人会员。 从事矿业权评估、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研究、教学、管理并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对评估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及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经申请、推荐,批准成为本协会非执业单位会员或非执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或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
(三)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四)秘书长签发会员证并公告。
申请入会的会员还需理事推荐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学习、培训、研究、交流等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协会服务、资料和书刊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出罢免的权利;
(七)对协会的惩戒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协会章程;
(三)执行协会决议;
(四)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五)完成协会规定的评估师后续教育;
(六)定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八)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劝戒、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警告处分;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公开谴责、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五年内不得接纳为本协会会员。
会员的奖励惩处办法在会员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或确认协会理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五)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审议、批准协会会员会费标准;
(七)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八)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或应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增补、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提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查协会年度财务决算,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惩戒;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批准各委员会负责人、成员;
(九)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提出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提案;
(十三)批准、修改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
(十四)审查、批准评估准则、规则、标准或规范;
(十五)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罢免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第六条的职权,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常务理事会名额不超过理事成员的1/3。
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更换或增补,并报下一届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热爱矿业权评估事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接受或不接受罢免秘书长的动议,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听取秘书长汇报,批准协会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六)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托履行会长有关职权。
第三十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协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组织制定、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拟定协会内部管理机构及设置方案;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拟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六)管理协会的资产、财务收支,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提交财务工作报告;
(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每年发展会员情况。
(八)接受和完成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工作;
(九)处理日常其他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经秘书长授权或委托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按照实际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机构。
第五章 资产、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和业务服务收入;
(五)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的非独立核算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范围在财务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会 长:汪 民
副会长:董道华、赖文生、关凤峻、卜善祥
秘书长:关凤峻(兼)
副秘书长:王四光、赵先良、黄干洲
秘书处办事机构:综合财务部负责人:毛学翠

组织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名誉会长:汪民 董道华
会  长:王寿祥
副会长:姚华军 赖文生 刘连和 黄焕良 蔡培顺 苏振林 张大伟 张绍杰 袁炳辉 王仕程 常广武
 秘书长:黄焕良(兼)
 副秘书长:蔡可军 王少波 贺冰清 刘忠珍 张振凯 王生龙 杨强
 总工程师:刘育民

 财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蔡培顺
 自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苏振林
 技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少波
 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绍杰

 秘书处办事机构
协会执业单位会员名单
矿业权评估机构
北京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海地人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鑫众和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广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中煤思维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山海天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海地人矿业权评估事务所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山连山矿业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恩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地博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岳海鑫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易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汇贤达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中瑞金友矿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矿产资源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兰德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秦皇岛普华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
 山西大地评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
 太原市迈瑞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西博瑞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太原市维源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太原市矿友矿权评估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兴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内蒙古科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广厦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国源矿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金鹰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地鑫源土地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国地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吉林大地矿业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索创矿业权评估事务所
 黑龙江金龙达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方圆资源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寰诚矿产资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隆资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黑龙江广佳矿产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国土时代矿业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五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鹏翔矿业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绍兴市世博国土评估有限公司
 安徽志远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赣州荣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新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天平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
 青岛衡元德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源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
 河南地源矿权评估有限公司
 河南金石矿权评估有限公司
 安阳市诚信矿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永德盛业资源评估有限公司
 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永业地矿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矿业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金伯利矿业有限公司
 湖南华信求是地产矿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湖南兴地矿业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万源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威能矿业权资产评估事务所
 广西金土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海南拓新矿业咨询评估事务所
 四川山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新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四川省地平线矿产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四川立诚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国能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有限公司
 云南陆缘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云南君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陕西秦地矿业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陕西中和同盛矿业权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德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陕西旺道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青海金石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恒正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宏昌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西源矿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志诚矿业评估咨询事务所
 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部评审中心油气专业办公室
 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
 北京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天津市地质资料馆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山西省地质矿产科技评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辽宁富源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有限公司
 辽宁溪源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有限公司
 吉林省地质资料馆
 黑龙江省矿产储量评审中心
 上海市地质学会储量评审部
 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浙江金华市新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有限公司
 绍兴鑫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新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储量评审中心
 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
 江西省金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限公司
 山东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储量评审办公室
 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广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南宁储伟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西藏自治区储量评审中心
 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
 陕西省地质矿产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甘肃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青海省国土规划研究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简介/*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是由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和从事上述专业研究、教学、管理的机构或人员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为树立矿业权评估师社会形象,维护专业地位,加强行业自律,我们郑重承诺:
遵规守法,客观公正;
操守为重,诚信立业;
正当竞争,维护尊严;
开拓进取,永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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